备案后,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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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办理长住(驻)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时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的视为在备案地单向享受医保待遇且长期有效。同时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办理变更或取消备案手续。
只有补充了备案所需的材料后,才能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以下三种情况在市外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佛山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支付:
1.因急救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2.已办长住(驻)异地就医备案,在备案地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3.经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转诊,30日内在市外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普通门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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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非以上情形,自行到市外进行普通门诊就医的,医保不予报销。
参保人申请的门特病种经确认后,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前申请办理门特选定业务。其中参保人可选定市内和市外共不超过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治疗机构。
而已办理长住(驻)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如需在备案地进行门特就医,也需先选点才可报销。
门诊特定病种就医不设起付标准,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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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办理长住(驻)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选定的是备案地和参保地外的医疗机构的,按照佛山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
2.自行选定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3.参保人员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来源:佛山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