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警示教育,现将三水区一起涉及安全设备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请各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4年8月1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液化气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正常生产使用液化气期间,未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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