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丨违规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罚!
张槎微新闻 2024-10-08 18:36

正常经营状态的

企业车间出口

竟然被锁,无法通行?

这种行为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张槎君提醒各位老板:

切 勿 模 仿

【案例回顾】

近日,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辖区佛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车间西门出口被挂锁锁闭,无法通行。针对该企业存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法律法规】

佛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以贰万元(¥20,000)罚款。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并按照《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编号1016:“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但存在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 张槎街道应急办

编辑 | 张槎微新闻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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