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患于未然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件概况
2024年9月4日,媒体报道了河南省中牟县一家名为“柯贞素质拓展营”的机构,曝出教官体罚学生以及性侵未成年人的恶劣事件。同日,当地政府通过“中牟发布”平台通报了处理情况:两名涉事教官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而涉事企业河南柯贞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停业,并正依法办理取缔手续。
9月26日晚,不幸的消息传来,事件受害者14岁少女小王,因遭受体罚和虐待导致昏迷,最终不治身亡,她的父亲向媒体证实了这一噩耗。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1
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事件中14岁受害者小王遭受体罚和虐待导致不治身亡,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2
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事件中14岁受害者小王被侵害的时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及早发现不法行为,才能避免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
3
义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①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应当对招聘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案中的两名涉事教官应当及时记录违法行为,及时解聘,不得录用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相关调查。
4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件中“柯贞素质拓展营”对于14岁小王遭受的侵害行为最终导致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多样化让我们知悉的事物越来越多。关于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层出不穷。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重中之重的任务,也是每位公民的重要职责与义务。我们有责任采取行动,确保未成年人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因此,我们对“祖国的未来”“中华民族的希望”需要提高保护意识,防患未然,而不是亡羊补牢。
附:①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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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水兴杏坛微信编辑小组
素材来源:杏坛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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