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小心!个人违法倾倒垃圾,将被依法处罚!
在大良 2024-09-25 21:45

随着顺德区打击违法倾倒垃圾专项整治“砺剑行动”的深入推进,大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在辖区内从严打击违法倾倒垃圾行为。近期,共出动执法人员开展检查440人次,立案13宗。一方面,我队鼓励更多市民参与社会共治,积极提供偷倒垃圾的线索;另一方面,“管理”和“处罚”两手抓,加强辖区内督查监管力度,做到尽早发现、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案例一

2024年8月26日15时许,当事人邓某某在顺德区大良街道永和路与新鸿路交界处利用轻型厢式货车倾倒装修垃圾(塑料废纸、编织袋等),倾倒的装修垃圾面积为7.04平方米。经立案调查后,已责令当事人邓某某限期自行清理已倾倒的垃圾,后经复查,现场垃圾已清理完毕,现拟对邓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4年8月30日15时许,当事人陈某在大良街道近良居委会联安二巷倾倒垃圾(废弃桌面板和碗碟等),经过现场测量,倾倒的垃圾面积为长1.8米,宽1.4米,共计占地面积2.52平方米。经立案调查后,已责令当事人陈某限期自行清理已倾倒的垃圾,后经复查,现场垃圾已清理完毕,现拟对陈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运输液体和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二)项属于从高空或者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城市多一份清洁,生活多一份和谐,营造优美的市容环境是我们共同的需求,也是我们共同的义务和责任。让我们从今天开始,从我做起,养成文明习惯,将垃圾规范投放到垃圾收集容器内,主动劝导不文明行为,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美丽!

来源:大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