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8吨危险品违规储存
丹灶一企业被立案查处
日前,丹灶镇应急办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收集的线索,前往丹灶镇南沙社区某企业的仓库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仓库内存放了原材料二氯甲烷28桶,共计约7吨,甲醇7桶共计约1吨,疑似由该公司生产的成品各种工业用的洗涤剂、脱膜剂若干桶,用于搅拌的机械4台,用于承装上述清洁剂溶液的塑胶桶若干个。

检查现场。

执法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抽样送检。
甲醇是一种无色、透明、易燃、易挥发的有毒液体,它的闪点为11.1℃,在常温下遇到火源就容易引起燃烧。
二氯甲烷也属于易燃有毒液体。其在空气中形成可燃混合物,一旦接触到明火或高温,易导致燃烧和爆炸,甚至可通过皮肤、消化道和呼吸道进入人体,产生腐蚀、中毒的后果。
无论甲醇还是二氯甲烷,在处理和储存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指南,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违规储存的二氯甲烷。
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仓库不是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处电器线路不防爆,无气体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设施、泄露处置收容设施、温湿度计等,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存储条件。该企业也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执法文书,对相关物品进行抽样送检,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而因生产需要临时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按照《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存放数量不得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并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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