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出台《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复议官办案责任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在试点工作进入纵深阶段,紧紧牵住办案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探索建立符合行政复议办案规律的复议权运行机制。《规定》共38条,对主体对象、适用范围、归责原则、减免情形及评查考核等逐一进行明确,以可操作、能落地的具体规定,实现“让审理者把关,由把关者负责”。
“让审理者把关,由把关者负责”是南海区行政复议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要义。《规定》将这个原则贯穿始终,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具体细化。比如,明确行政复议官应当对其履行案件审理职责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且须在职责范围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按照“权责统一”原则,确定行政复议官的办案责任归责原则;同时,明确行政复议官办案责任制包括经济责任、资格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并将其与案件评查及年度考核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官履职责任心。

《规定》着眼于行政复议官在案件办理中的核心地位,在职权配置方面淡化行政色彩、增强责任制落实的系统性、协同性。如明确行政复议官、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重点规定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办案负有统筹指导职责,对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有召集集体会议讨论职责,但对其他行政复议官主办案件不直接参与审批,确保部门负责人在参与办案与行政管理上实现有效平衡。同时,明确在行政复议官独任审理的案件中,强调分管负责人要充分考量行政复议官审理意见从而决定是否转程序,强化行政复议官在案件办理中的主体地位。但在厘清上述复议权与管理权的基础上,也配套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如《规定》明确要求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有权督查正在办理当中的行政复议案件,确保对行政复议官办案质量的全流程监督。

《规定》紧扣一个“实”字,立足复议案件办理实际,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责任落实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同主体在不同类别案件的法律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质量等方面的责任承担进行细化,推动办案责任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如《规定》专章规定行政复议官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承办的行政复议官及负责签发的分管负责人对案件的法律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质量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官参加,并设立主审员制度,明确主审员、其他参与的行政复议官及负责审核或签发的分管负责人对不同方面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避免流于形式、泛泛而谈。同时,《规定》也从行政复议官履职实际出发,增加从宽、免责处理的规定,确保追责惩戒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

《规定》致力于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规范、高效的复议权运行机制,并与此相对应专章规定了办案辅助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对行政复议官配备相对固定的行政复议官助理及书记员,并以分组分案为原则派案,将行政复议官办案责任制与南海区创新实行的“1+1+N”分级分组管理模式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合理配置各办案小组办案资源,实现复议团队的扁平化管理、集约化运行,既有效破解制约南海区复议发展的队伍素养参差问题,又深度契合了办案责任制追求规范高效的价值旨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