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滘镇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业园区安全整治检查中,发现部分园区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并因此对相关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案例通报如下,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北滘镇应急办在对辖区内两家园区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这两家企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企业在各自危险品仓内均存放了3桶易燃液体,企业员工在危险品仓内使用塑料抽油泵和塑料容器进行酒精分装作业,这种操作极易产生静电,从而引发火灾事故。
此外,企业的危险品仓还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可燃气体泄漏,将难以及时发现并处置,进一步增加了火灾爆炸的风险。

针对这两家企业未依法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违规进行危险作业的场所采取了停用的现场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其分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5.2.1.3表2要求,应使用金属桶、玻璃瓶(化学试剂类商品)包装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8.5安全操作要求,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作业。
此外,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易燃液体操作的,应严格落实《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3液态物料静电防护措施,控制液体灌装时的流速,注油管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使用软管输送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设置静电报警装置,在静电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其外露穿着物(包括鞋、衣物)应具有防静电或导电功能,搬运易燃液体物料时必须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储存,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危险化学品不等同一般物品,不能把危险化学品风险等同一般风险,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配备防雷、防静电、防水、通风、防爆、检测报警等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如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会面临大额行政处罚;如发生事故,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
小北提醒
各生产经营单位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全流程
来源: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