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杨和发布 2024-09-20 20:33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 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 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 区的通告》等规定,特颁布我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 冬至等节日期间或我区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橙色或红色预警 信号期间。自发布之日起至 2029 年 9 月 6 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 30 米范围内。三、在禁火时间内,凡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禁止下列野外 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 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 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森林火 灾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电话:110 或 12119)。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审校:李文震、邵禺铭、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