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普法丨网络曝光“渣男渣女”,小心侵权要赔钱!
绿色陈村 2024-09-19 19:24

姐妹有援人

律师释法

“我只是把老公出轨的事情发到网上,让大家评评理,说的都是事实,并没有造谣,为什么要删除?”

(本故事的案例均已经当事人授权,部分信息已模糊化处理)

芷晴与丈夫宇轩结婚十年,育有两个可爱的孩子。近两年,芷晴发现丈夫宇轩有点奇怪,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有时甚至夜不归宿。

经过私下调查,芷晴找到宇轩出轨的证据,她很气愤,觉得自己原本美好的家庭被第三者破坏了,一时难以接受。

芷晴一气之下,在抖音、小红书、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小三”小薇和宇轩的聊天记录、出轨照片等证据,把小薇的行为公之于众。同时,她还公开了小薇的个人信息,想提醒大家认清“小三”的真面目。

小薇觉得自己的信息被芷晴发布到网络,侵犯了个人隐私,要求芷晴马上删除。

但芷晴觉得发布两人出轨的证据,是在陈述事实,并无不妥,拒绝了小薇的要求。

芷晴的行为是否不妥?

来听“姐妹有援人”分析!

“姐妹有援人”律师释法

芷晴的做法是否存在风险?

芷晴的做法存在风险。

本案中,宇轩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二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但芷晴在网络平台发布第三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已属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尽管芷晴没有直接发表对第三者的负面评价言论,但此举属于“向公众传播‘第三者与芷晴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负面评价“信号”对第三者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芷晴的做法不可取,且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芷晴发布相关的信息的行为,已涉及以下问题:

1、侵犯了第三者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权利人对其现有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以使权利人自身社会评价不致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降低。本案中,芷晴通过网络平台公布第三者出轨证据等个人信息,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如前所述,如果芷晴实施了该行为侵害了第三者的名誉权,则应当停止对第三者名誉权的侵害,并进行公开道歉

3、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本案中,芷晴在网络上公布小薇的个人信息,已属于侵犯其隐私权小薇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相关法条(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2、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3、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4、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5、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上述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在实际个案处理中,需结合更多信息综合分析。)

维姐有话说

为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害,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自觉加强隐私数据保护,避免在网站及公共媒体上公示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同时,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定期对手机和电脑进行木马病毒的查杀,如需在一些不知名网站注册登录,请谨慎填写真实个人信息,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延伸

我们拥有哪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需要规范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这些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和透明处理。

知情权和决定权‌

个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收集、使用和处理的,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查阅复制权和个人信息转移权‌

个人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在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下,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更正补充权和删除权‌

如果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或补充。同时,个人也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如果该信息不再必要或处理不当。

“个人信息处理”有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直接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公开原则、完整正确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和安全保护原则,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保护。

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随之产生一系列网络乱象

网络谣言、网络信息等

让人真假难辨、防不胜防

一起学习网络安全知识

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来源:顺德女性、陈村镇妇联、陈村镇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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