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姐妹有援人
律师释法
“我只是把老公出轨的事情发到网上,让大家评评理,说的都是事实,并没有造谣,为什么要删除?”
(本故事的案例均已经当事人授权,部分信息已模糊化处理)

芷晴与丈夫宇轩结婚十年,育有两个可爱的孩子。近两年,芷晴发现丈夫宇轩有点奇怪,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有时甚至夜不归宿。
经过私下调查,芷晴找到宇轩出轨的证据,她很气愤,觉得自己原本美好的家庭被第三者破坏了,一时难以接受。

芷晴一气之下,在抖音、小红书、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小三”小薇和宇轩的聊天记录、出轨照片等证据,把小薇的行为公之于众。同时,她还公开了小薇的个人信息,想提醒大家认清“小三”的真面目。

小薇觉得自己的信息被芷晴发布到网络,侵犯了个人隐私,要求芷晴马上删除。
但芷晴觉得发布两人出轨的证据,是在陈述事实,并无不妥,拒绝了小薇的要求。
芷晴的行为是否不妥?
来听“姐妹有援人”分析!
芷晴的做法是否存在风险?
芷晴的做法存在风险。
本案中,宇轩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二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但芷晴在网络平台发布第三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已属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尽管芷晴没有直接发表对第三者的负面评价言论,但此举属于“向公众传播‘第三者与芷晴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负面评价“信号”,对第三者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芷晴的做法不可取,且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芷晴发布相关的信息的行为,已涉及以下问题:
1、侵犯了第三者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权利人对其现有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以使权利人自身社会评价不致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降低。本案中,芷晴通过网络平台公布第三者出轨证据等个人信息,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如前所述,如果芷晴实施了该行为侵害了第三者的名誉权,则应当停止对第三者名誉权的侵害,并进行公开道歉。
3、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本案中,芷晴在网络上公布小薇的个人信息,已属于侵犯其隐私权,小薇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上述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在实际个案处理中,需结合更多信息综合分析。)
维姐有话说
为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害,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自觉加强隐私数据保护,避免在网站及公共媒体上公示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同时,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定期对手机和电脑进行木马病毒的查杀,如需在一些不知名网站注册登录,请谨慎填写真实个人信息,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延伸
我们拥有哪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需要规范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这些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和透明处理。
知情权和决定权

个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收集、使用和处理的,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查阅复制权和个人信息转移权

个人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在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下,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更正补充权和删除权

如果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或补充。同时,个人也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如果该信息不再必要或处理不当。
“个人信息处理”有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直接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公开原则、完整正确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和安全保护原则,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保护。
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随之产生一系列网络乱象
网络谣言、网络信息等
让人真假难辨、防不胜防
一起学习网络安全知识
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来源:顺德女性、陈村镇妇联、陈村镇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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