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法定假期加班,能以补休替代加班费吗?



放假打算好好休息
但遇上公司有急事要我回去加班
事后给了补休但不发加班工资合理吗?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不能通过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的。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哪些?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哪些?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
休息日加班费: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佛山12345微信编辑组
来源 | 佛山12345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何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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