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焊无证上岗?罚!
石湾曝光一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9日,石湾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到辖区的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处于经营状态,检查发现该单位陈某某正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
经询问,陈某某焊接的目的是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发现,陈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于2022年4月12日到期且未进行复审,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供稿| 石湾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石湾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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