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佛山市自2017年起实行住所申报制度,注册登记流程显著简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加高效、便利的创业环境。然而,少数不法中介机构却利用这一便利,通过冒用身份、伪造材料等手段为市场主体代为办理虚假登记,引发市场乱象。
近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核查中发现,佛山市某中介公司涉嫌存在代为办理虚假登记的违法行为。经查实,该公司自2020年初至2024年7月期间,对外受理营业执照代办业务,并利用虚假信息进行住所申报,先后为752家市场主体代办《营业执照》,其代办的市场主体涉及佛山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等多个区域。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应知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办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佛山市的市场秩序。

对当事人这一违法行为,从立案到查处结案,石湾镇市场监管所依法依规高效办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两项合计10万余元。
此案的成功查处,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有效遏制了虚假登记行为的势头。同时,此案也向广大企业和代办机构发出了强烈警示:在享受便捷注册登记服务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接下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对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繁荣的市场发展环境。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编辑|石湾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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