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6万元!佛山某公司经营的鼠药产品标签信息冒用他人厂名和厂址
佛山农业农村 2024-09-06 23:12

习惯于“熟人”推荐
一商家放松对鼠药产品进货信息的
严格审查程序
未能充分执行“索证索票”的关键步骤
这种疏忽直接导致了
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发生

“熟人”推荐套路深
索证索票要紧跟

到底是如何一回事?
以案释法,带你详细了解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蝇香和鼠药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三水区某农资经营单位销售的标称大连某公司生产的老鼠谷(0.005%溴鼠灵毒饵),产品标签未标“限制使用”字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无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经询问调查,产品系从高明区某农资公司进货。

现场查获的两款假冒产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均已失效,生产企业地址、电话,以及包装材质、颜色、版面设计均与正规产品不同;其中一款未标注“限制使用”红色字样。

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调查,在高明区某农资公司仓库发现了4种标签违规的鼠药产品,经成分检测和向生产企业确认,4种鼠药产品冒用大连某鼠公司的厂名、厂址,是假冒产品

经调查,该农资公司称鼠药产品均是从大连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处购入,张某还提供了生产企业的许可证明材料,并且许可证明材料加盖了生产企业的公章。但通过调查,张某并非该生产企业的业务员,而是其以前的客户,已于2017年停止业务往来,张某提供的许可证明材料均已失效。

该农资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从张某处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假冒鼠药产品共计3240包(瓶),销售了1480包(瓶),剩余库存1760包(瓶),违法所得5740元,货值总计为18326.67元。

案例分析

当事人经营的4个批次鼠药产品,均检出杀鼠醚农药成分,与标签标注的溴鼠灵、溴敌隆成分不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规定,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事实清楚。

正规产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编码应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4位数)”。

案例中,当事人作为批发经营单位,虽查看了供货商有关许可证明材料,但未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认真查验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和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信息,未能发现产品标签上的假冒信息,且无法提供与张某往来的有效合同、发票、收据等资料,存在“索证索票”管理上的疏忽大意,导致影响区域农药经营产品质量安全,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经营假冒产品过程中,有按照规定索取证照,如实建立了进货、销售台账,并能通过张贴通知、电话联系等方式召回销售假冒产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最终给予当事人处罚:

现场查封涉案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574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760包(瓶);

3.处货值金额(18326.67元)的5.8倍罚款106294.68元。同时,‌对假冒产品来源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外地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科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部分序号7 

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杀鼠剂作为一种特殊的农药

大部分为剧毒、高毒农药

存在极大公共安全隐患

再次提醒相关商家

务必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

最后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

积极监督和举报

如果购买到假劣农药

可以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编辑部
来源: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佛山新闻网施鸿辉
审校:佛山新闻网刘丹红、李达樟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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