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遇上法律纠纷怎么办?法律援助帮到你!
佛山12345 2024-09-05 09:03

↓点击了佛山市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指引↓

佛山市申请法律援助
01

经济困难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02

法律援助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03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六)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04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05

所需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除外)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06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后的七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07

办理程序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援助、结案(归档)。

(一)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处提出:

对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处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七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且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3)本机构对于申请事项有管辖权;

(4)符合本省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处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1)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相对人或者申请人、相对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决定(指派)。法律援助处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途径和方式。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并提交《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并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提供)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处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处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五)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文书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于结案前先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08

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无需预约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

地址: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757-83322148

负责人:陈建祥

禅城区法律援助处

地址:禅城区惠景三街40号禅城区司法局首层。

电话:0757-66611111转2

负责人:寇益耀

南海区法律援助处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4号南海区公共法律服务大厅。

电话:0757-86320148

负责人:李文滔

顺德区法律援助处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4楼。

电话:0757-22835966

负责人:冯勃

三水区法律援助处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3号楼1楼(行政服务中心内)。

电话:0757-87700148

负责人:冯国光

高明区法律援助处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永安路9号。

电话:0757-88666148

负责人:伍俊

(2)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二)线上办理

09

收费项目信息

无收费

10

咨询监督

广东法律服务网语音平台:12348

各区法律援助处咨询电话请详见“办理途径”

佛山12345微信编辑组

来源 | 佛山12345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何白兰

更多精彩文章请点击下方

公积金贷款 | 公积金提取 | 公积金转移

社保卡申领 | 身份证业务 | 居住证办理

出入境办理 | 网约车办证 | 结婚证办理

私家车违章 | 领生育津贴 | 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