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的告知书|废铅酸蓄电池环保讲堂③
匠心勒流 2024-09-01 16:54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
关于规范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的告知书
近年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案件时有发生,造成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废铅蓄电池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归类为HW31含铅废物,代码为900-052-31),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须符合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
二、废铅蓄电池的产生单位(个人),应将废铅蓄电池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利用、处置,并在转移废铅蓄电池时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单位,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无资质而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将废铅蓄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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