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张槎街道明确小散工程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要求→
张槎微新闻 2024-08-23 19:42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建筑垃圾管理,有效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张槎街道实际,现明确小散工程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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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排放总体要求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小散工程建筑垃圾,是指按照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置,禁止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更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实行处置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小散工程相关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提前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申请办理备案登记(详见附件1)。其中,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为已取得《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消纳)》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详见附件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原则上应取得《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确需使用其他运输车辆的,应具备密闭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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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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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槎街道小散工程建筑垃圾处置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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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禅城区内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备注:如需了解佛山市内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可登录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http://fscg.foshan.gov.cn)进一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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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责任

(一)居民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业主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在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必要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设备),并明确相应管理要求。

(二)村民自建房:村民委员会、业主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人。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在村内设置必要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设备),并明确相应管理要求。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排放单位或个人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设置必要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设备),并明确相应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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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排放备案登记

(一)领取备案登记表。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或个人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领取《张槎街道建筑垃圾处置备案登记表》,也可直接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禅城区张槎街道塱沙路99号,电话:82206123)申请领取《张槎街道建筑垃圾处置备案登记表》。

(二)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或个人可自行联系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联系或处置,相关费用由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或个人支付。鼓励采取“积少成多、集体议价”的方式降低运输、处置费用,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或个人可将建筑垃圾自行运输到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设备),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三)办理备案登记。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收取备案登记表并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统一收取备案登记表并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登记;村民自建房,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收取备案登记表并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登记;其他排放单位或个人,直接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登记。上述备案登记信息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审核确认,作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依据,并定期报送至上级城管执法部门。

(四)完成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后,提交处置联单等凭证后方可领回备案登记表。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少报处置量等方式逃避监管,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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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违法后果

(一)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责任的:经查证属实3次以上(含3次)的,根据《禅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提请诚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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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本通知仅适用于小散工程建筑垃圾排放管理,非小散工程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应按照《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来源 | 张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 | 张槎微新闻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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