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南庄开出5万元罚单!
禅城南庄 2024-07-20 22:24

近年来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虚假地址信息骗取注册登记

逃避监管,扰乱秩序

禅城市场监管局南庄市场监管所

立足职能

加大对提交虚假地址信息

骗取登记行为查处力度

进一步营造

公平、安全、有序的营商环境

近期查处了1宗打击虚假登记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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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4年3月,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南庄市场监管所在对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西XX号某市场主体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信息与现场检查情况严重不符,该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并未在登记住所开展实际经营。

经深入调查,上述公司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材料是由一家中介机构佛山某孵化器有限公司协助提供,该中介机构在代理申办营业执照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经立案查实,6月5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南庄市场监管所对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协助市场主体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条第三款: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下一步
禅城市场监管局南庄市场监管所
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
扰乱市场主体登记秩序的违法行为
切实维护

商事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编辑 | 禅城南庄编辑部
审校 | 南庄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来源 | 禅城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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