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严查!九江已有水产投入品商家被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
南海九江 2024-07-18 19:33

出动检查人员116人次
累计检查兽药经营企业43家
饲料添加剂经营店12家
协助立案查处兽药违法行为1宗
罚没金额近8322元
2024年上半年
九江镇保持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水产养殖投入违法行为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持续巩固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各主体的依法依规养殖用药意识,2024年上半年,九江镇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销售使用记录登记监管工作,加大对九江镇内兽药、饲料添加剂经营的执法检查频次,并对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全链条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全镇累计检查兽药经营企业43 家,饲料添加剂经营店12家,累计出动检查人员116人次;协助立案查处兽药违法行为1宗,罚没金额近8322元。

01
筑牢质量安全防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024年4月,区镇两级农业部门联合查处九江镇一家无证经营兽药的海鲜商店,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内存在销售涉假兽药“海鲜消炎抗菌液”,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南海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店铺进行立案查处, 并作出罚款8322元的行政处罚

02
加强宣贯
传授真假兽药辨识及鱼病防治专业技能

专项行动发现,部分经营者及消费者分辨真假兽药能力有待提高,导致出现因使用假兽药造成财产损失或消费纠纷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九江镇水产养殖户养殖防治鱼病能力,保障九江镇农产品质量安全,2024年上半年,九江镇分别在水南社区、下西社区、海寿村、新龙村等村(居)开展水产养殖限禁使用药物及鱼病防治知识专题培训班,累计培训人数约150人。

在水南社区开展专题培训班。

在下西社区开展专题培训班。

下阶段,九江镇将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抽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和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对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重点检查制售假劣兽药、无证经营、非法添加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涉嫌违规的及时举报至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为九江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03
水产养殖投入相关法律法规

1
《兽药管理条例》
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2
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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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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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镇农业农村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关雅文

审校:何锦婷、杨荣燕、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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