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7月15日前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一、提交对象
所有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持证不超过一个月的除外),简化管理且副本“执行(守法)报告”上报频次要求上报季报的排污单位。请各排污单位认真阅读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载明的相关要求。

二、提交方式
2024年7月15日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http://permit.mee.gov.cn/),选择“执行报告”模块,完成2024年二季度执行报告填报和提交工作。
*注意: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新版执行报告填报指南与操作演示已正式上线,企业可通过本页面或自行登录系统选择“执行报告”模块右上角“操作指南”学习教程,完成2024年二季度执行报告填报和提交工作。





三、填报内容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执行报告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开展填报,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固体废物执行情况等,并按照要求上传附图附件。

四、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注意事项
1.执行报告在2024年7月16日(含)后提交视为逾期提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执行报告,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2.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部分时段停产、全部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宿迁生态环境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