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小区的管家,物业肩负着很多职责,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是首要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也最致命的就是消防安全隐患!
随着时间流逝,部分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也到了一定年限,各小区物业要积极排查,确保消防安全,让住户住得舒心的前提是要让住户住得安心。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狮山一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多种严重消防隐患,对小区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1.自动喷淋管网没有水,喷淋泵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无法正常运行


3.室内消火栓管网没有水,消火栓泵无法正常使用


4.该小区某两栋设置防火门数量共22个,现场检查时发现有17个防火门闭门器被拆除或损坏,防火门损坏率为77%


上述四条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之规定。
5.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值班操作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之规定。
6.小区内多栋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是34.4米,但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8条第四款“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之规定。
检查过后,佛山市南海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佛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请示,将该小区作为2024年佛山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提请佛山市政府挂牌督办整治。
目前,佛山市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已要求该小区物业于2025年6月3日前将上述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完毕,且整改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不出现火灾事故。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8条第四款“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来源:狮山镇应急办(消防)
编辑:佛山新闻网孔达然
审核:麦思颖、王子汉、杨黛梅、刘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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