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我镇某公司的楼顶环保设备起火。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除尘器的管道拆除工程发包给李某某,但未与李某某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签订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同时未对承包方李某某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唐某对此负有责任。

该公司及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常驻本单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





审校:刘璐、蒋中玉、邵禺铭、谢婷婷、罗慧珊、闵莘、朱广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