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秩序,进一步做好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安全隐患,提升村容村貌,助力西南街道


一、基本概况
大塱山新村众巷东32号及众巷西40号宅基地业主在刚开始建设时,西南街道相关部门已组织村委、村小组、业主召开多次协调会,要求其按宅基地建房的相关标准进行建房,不得超高超限建设,其业主承诺将按要求建设,但在其建设的过程中,街道相关部门发现其存在违规建设,多次到场制止,并对其采取强制停水停电措施。目前上述房屋均已建成5层半,已超出宅基地的建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6月7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对大塱山新村众巷东32号和众巷西40号建筑作出违法建设认定复函:上述建筑物,属三水区乡村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现场情况
6月21日,西南街道办“两违”专班牵头组织综合执法办、自然资源所、综合治理办、农办、大塱山村委会等多个部门,联合开展针对西南街道大塱山新村众巷东32号及众巷西40号宅基地建筑违法建设的拆除行动。


行动中,执法人员分工明确,各就其位做好取证、秩序维护、应急处置、断电、断水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施工队分段逐步拆除,稳步推进施工进度。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全程监督,严格值守,确保了施工过程的绝对安全及拆除行动的顺利开展。



接下来,西南街道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结合

宅基地知识学习
一、宅基地建房审批前置条件
1、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行政服务中心310室咨询,电话:87618721)
2、申请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行政服务中心507室查询,电话:87618863)
二、具体办事流程
(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初审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身份材料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收原件,一式3份);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收原件,一式3份);
(4)申请用地位置的红线图(要用数字化测量图,标注用地
(5)住宅设计图件,(收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成员表决同意(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表决同意),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收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公示材料(包括公告、有无异议证明、公告及公告结果照片,收原件1份,复印件2份)等材料交村委会组织审查。
(二)村委会复审
1.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1)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及“一户一宅”规定;
(3)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本村村庄规划;
(4)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
(5)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有无权属争议。
2.审核通过后,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街道行政服务中心310室审批。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1.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行政村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
(四)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相关部门会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定位放线,确定建房位置。
(五)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要是实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同时完成权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且不动产测量成果通过审核、入库后,申请人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宅基地建设标准
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农村宅基地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24〕1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可建筑区(包括外墙、外飘阳台、门廊等)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农村住房建筑高度上不超16米(不包括天面梯间房高度),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首层高度不超过4.5米,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400平方米。农村住宅建设应充分考虑间距、采光、通风、消防、通行等要求,新村的新建住宅正向间距要大于4米,侧向间距不得少于2米,旧村的村民住宅正向间距要大于2米,侧向间距不少于1米,经批准的自然村宅基地布局方案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农房管控奖励
(1)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持有三水区农村户籍并按相关规定选用《三水区农房设计通用图集》进行宅基地建房的村民。
(2)奖补标准。为提高村民选用《三水区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建设农房的积极性,快速推广图集的应用,同时确保政策的长期可持续性,奖补标准按照前三年奖补金额逐年递减,第四年后奖补金额稳定的原则实施,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核算奖补标准的日期。

来源:西南街道办
编辑:麦雪丹
一审:朱广晖
二审:闵莘
终审:西南街道宣文旅办


向下滑动查看
点“在看”,并转发分享给更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