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明确不同主体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规定与要求
佛山生态环境 2024-06-18 20:15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了

涉及不同的主体的规定与要求

一、对于产生企业的规定与要求

1

鼓励开展源头减量和综合利

《条例》第十三条:……支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对环境的危害;鼓励其依法自行利用、处置或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工业固体废物。

2

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条例》第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

《条例》第二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申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前款规定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

核实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

《条例》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

对于不明性质的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条例》第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开展工业危险废物鉴别。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之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鉴别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5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需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实现全过程监控

《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并进行全过程监控的;

(二)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

(三)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对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规定与要求

1

鼓励转型升级,向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厂按要求开展协同处置


《条例》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

《条例》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不得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

(三)不得影响焚烧炉正常运行;

(四)只能焚烧处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

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条例》第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经营范围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需要,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条例》第二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申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前款规定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

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和告知义务


《条例》第十条:……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4

从事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者要求

《条例》第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影响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相关产物中标注有害成分。

《条例》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原料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条例》第二十条: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除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还应当开展危险特性监测,未消除危险特性的仍按工业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规划与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


《条例》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机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规范安全、交售方便的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监督管理;……

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符合前款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的布设要求,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配备气体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等安全设施。

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在收集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工业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范环境风险。

6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需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实现全过程监控


《条例》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列入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二)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并进行全过程监控的;

(二)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

(三)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对于工业集聚区与出租物业的

规定与要求

1

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预防与管理


《条例》第十一条: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工业集聚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在工业集聚区的出入口、内部道路等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视频监控设备与监管平台联网提供技术对接标准。

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工业聚集区范围内发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

《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于群众、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

参与的规定与要求

1

积极参与公益宣传、监督和有奖举报

《条例》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奖励;匿名举报的,经查实也应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2

鼓励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参与对企服务和标准化工作

《条例》第八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为所在行业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相关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本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政策解读、人才培训等工作。

《条例》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际,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条例》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的规定与要求。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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