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佛山机关党员红 2024-06-18 17:21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是指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或者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依照规定应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所谓“经商办企业”,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

所谓“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钱物的一种经济活动。

案例

案例一:违规经商办企业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副局长。2015年出资60万元投资该县某镇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占股10%,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持,2020年底退股。在该项目上,张某共获利150万元。张某因违纪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二: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2021年,王某介绍朋友关某将其位于该县某镇某村的1000亩土地转让给某集团公司,王某从中获得中介费300万元。王某因违纪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来源:中共佛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佛山机关党员红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