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58000元!南庄严打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
禅城南庄 2024-06-16 23:30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实现了便民化,但个别企业或中介机构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简化的“空子”,以虚假申报材料注册获取营业执照,或为他人办理营业执照,轻轻松松就能挣到数千元,这门“生意”确实让人心动。

【案情摘要】

日前,南庄市监所收到通知,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XX号内的市场主体与现场检查情况不符。经核查,该场所由一个中介机构(下称“当事人”)租赁后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当事人主要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办公场所租赁服务和代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当事人在代理申办营业执照过程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此南庄市监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实取证后,南庄市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协助市场主体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58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条: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协助市场主体进行虚假登记的案例。“放管服”政策红利以及宽松的营商环境,本应是正向促进、健康发展的有力推手,但个别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为不法商家提供“生长土壤”,降低违法成本,也在一定程度损害政府公信力,扰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管理秩序,与“放管服”改革初衷背道而驰。

此案的查处,既震慑了中介机构、代办人员等行业乱象及存在问题,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注册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企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后,南庄市监所将持之以恒、不遗余力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严打严管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编辑 | 禅城南庄编辑部
审校 | 南庄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来源 | 南庄市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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