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违法!有这类行为的人请注意→
魅力北滘 2024-06-14 20:06

民以食为天,烧烤是市民群众宵夜的首要考虑,烧烤产业为丰富市民生活、带动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然而,烧烤店档存在的油烟污染、占道经营、噪声等问题也时刻影响着广大市民的正常生活。

今年以来,北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对三家烧烤店档因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作出行政处罚。请广大烧烤店档经营者带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守法经营,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为构建和谐、美丽社区添砖加瓦!

为从源头上管控此类问题,还老百姓一个宜居的环境,避免您因为不规范经营行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现就烧烤店档守法经营向您提出以下告知和建议:

01

规范排放油烟,还居民一片蓝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六十条规定: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已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餐饮服务场所限期搬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标准、程序。

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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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啤酒屋

被申请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依法注册某啤酒屋从事餐饮经营,经营地点所在房屋用途为居民住宅。某日,被申请人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在居民住宅楼新建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并于同日立案。申请人在询问中表示,该啤酒屋经营炒菜会产生油烟,但已经安装烟道并配备油烟净化设备,且2018年后未曾因住宅楼新建产生油烟项目受过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后经复查发现申请人并未改正。被申请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予以关闭及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二.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规定中表明,本案中的居民住宅楼属于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该禁止性规定与排放的油烟、异味、废气是否超过有关标准无关,所以申请人称自己没有超标准排放油烟废气,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主张不能成立。且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持续至今,违法行为未终止,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期限未过。复议机关认定,申请人属于在居民住宅楼产生油烟餐饮的服务项目,且对烹饪过程中会产生油烟的情况属于明知,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案涉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02

杜绝占道经营,还居民一方净土

相关法律法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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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萍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在辖区内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西环路公交公司门口的城市道路上堆放了大量建筑物料,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建筑物料为申请人杨某为方便施工随意堆放,被申请人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复查后申请人杨某仍在原地堆放建筑物料,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二.

处置结果

申请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为防止证据灭失,向其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杨某的一套施工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依据《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处以叁佰元人民币罚款。

3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西环路该路段时,发现杨某已整改到位,城市道路无擅自占用现象。

03

避免噪声扰民,还居民一份清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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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经过

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武康街道兴康南路某烤鱼店经营过程中的风机产生的噪声影响到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勘查现场,开展调查,并委托生态环境部门对该烤鱼店经营时三处风机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相关的噪声监测报告显示,该烤鱼店的三处风机在经营过程的五个时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噪声超标情况。

二.

处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来源:北滘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湖州综合执法、萍乡城管支队、青岛司法

编辑:何梓恒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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