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私油?狮山一企业被罚14万! | 以案说法⑯
南海狮山 2024-06-1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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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坚持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推动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5日,狮山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公司一危运车辆的驾驶员欧某、押运员何某在狮山镇颜峰社区辖区内一停车场为一货车加注柴油。经核查发现,该公司购买柴油为以上货车加注,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

狮山应急办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将继续保持严执法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合涉案柴油的金额等情节,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第112项(违法行为编号 3047)实施标准,决定对该物流公司作出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200元(贰万零贰佰元整),并处人民币¥145,000元(壹拾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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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狮山应急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孔达然

审核:麦思颖、王子汉、杨黛梅、刘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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