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豚毒素是自然界发现的毒性最强的神经毒素之一,仅0.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物,中毒死亡率较高。
河豚毒素是一种非蛋白质神经毒素,耐高温,100℃加热4小时仍有毒性。
原农业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中作出严格规定:
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仅允许销售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的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养殖加工企业加工处理过的河鲀制品,并要求河鲀加工产品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
当事人作为餐饮店经营者,擅自处理河鲀鱼整鱼,并烹饪后销售,其行为具有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性,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提醒消费者们:
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毒,想要品尝河鲀必须选择有资质的餐饮企业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加工好的河鲀产品,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鲀,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企业加工的河鲀整鱼,若因误食河鲀鱼及其制品后出现身体不适,请立即前往医院救治。
提醒广大食品经营单位:
应从合规渠道采购河鲀鱼,并落实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采购的河鲀鱼必须为经过加工去毒处理的预包装养殖河鲀鱼,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禁止销售、加工活体河鲀鱼和野生河鲀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公众生命健康负责。
来源 | 龙江市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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