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份《燃气使用安全手册》请查收
禅城发布 2024-06-0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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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

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

但是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

不正确的使用方式可能导致安全事故

伤害就不是一点点了

如何安全、有效地使用燃气?

这份手册快收好啦

↓↓↓

一、燃气基本知识

(一)燃气分类与成分

佛山市禅城区供应给居民的城镇燃气气源主要是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其中天然气采用管道供应方式,液化石油气采用瓶装供应方式。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CH4);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是丙烷(C3H8)、丙烯(C3H6)、丁烷(C4H10)、丁烯(C4H8)。

(二)燃气特性与危害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无色无味呈气态,通常会加入一个有明显气味的添加剂[加臭剂(化学名称:四氢噻吩)],这样在发生漏气时人们便会觉察。

●天然气比空气轻,泄漏时会朝上方扩散,能积聚在吊顶等密闭空间内;液化气比空气重,泄漏时会朝下方流动,易积聚在低洼处。

●无论是天然气还是液化石油气,都属于易燃易爆的气体。天然气的爆炸极限为5-15%,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为1.5-9.5%。一旦发生漏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极易引起燃烧爆炸。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虽然没有使人中毒的危险,但其泄漏时空气中的含氧量降低,深度吸入会引起呕吐、昏迷甚至窒息。在空气中不完全燃烧状态下,会产生一氧化碳有毒气体。

二、燃气使用安全规则

(一)使用时有人看管。在用气过程中人不要远离,如发生脱火、回火,应立即关闭气瓶阀门、管道气燃气灶前阀门。汤、粥、面条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

(二)保持通风。使用燃气时,应打开门窗,确保用气场所通风良好。燃气具的使用过程是一个燃烧过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完全燃烧时,需同步消耗大量新鲜空气(天然气1:10,液化石油气1:30),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保证通风条件良好,使空气产生对流。

(三)避免连续打火。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认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气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明火极易爆燃,使用燃气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种情况。若因电池缺电,导致点火棒无火花,应更换电池,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辅助点火。

(四)及时关闭燃气阀门。使用完燃气后,及时关闭管道或气瓶、灶具阀门开关。夜间临睡前或家中多日无人时(如外出探亲、旅游、出差等),要将连接灶具、热水器的气瓶阀门、管道燃气表前阀或总阀关闭。如遇管道天然气供气突然中断,应将燃气具开关、室内燃气总阀同时关闭,直至正常供气后方可使用。

(五)定期检查保养。定期检查所有燃气管道和接头,确保无泄漏。定期清洁燃气设备,防止油脂积累。

(六)使用合格的燃具和用户燃气设施。

1.用户使用的燃气具必须是取得国家燃气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法定技术检测机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选购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平衡式燃气热水器。

3.连接灶具和气瓶的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如耐腐蚀、防鼠咬的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无老化、龟裂等情况,两端的接头处应用管箍紧固或螺纹连接牢固。

4.瓶装气用户应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低压家用液化气调压器。

(七)正确安装使用燃具。仔细阅读并遵守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说明,教育家人正确使用。家长要教育小孩不要乱动阀门或玩火,正确使用燃气具,关气停火后要检查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火灭。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八)注意使用年限。

1.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2.减压阀使用年限为5年,密封圈使用年限为3年。

3.连接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气具的判废年限。普通燃气胶管的使用年限是18个月,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的使用年限是8年;燃气具的判废年限为8年,固应使用年限长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

(九)安装燃气报警器。燃气看不见、摸不着,当人们发现燃气泄漏的时候,往往为时已晚。安装泄漏报警装置,包括以及紧急切断阀,便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泄漏,通过声光警报发出提醒,并自动切断气源,最大限度避免燃气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报警器必须每年定期检测或校准。

(十)明确出租屋燃气安全责任。

1.出租人提供的居住出租房应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燃气具、气瓶等燃气设施由出租人提供的,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2.出租人应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等有关事项,对承租人使用燃气情况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用气安全隐患。

3.承租人是居住出租房用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等用户燃气设施,做好日常用气安全检查,发现用气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燃气事故应急处理

(一)燃气泄漏应急处理

1.燃气漏气自查方法

(1)嗅:按国家规定,燃气都有经过“加臭”处理,具有特殊气味。当发现室内有恶臭味的情形,要留意是否存在漏气可能。

(2)听:一般在漏气部位可以听到“哧哧”声,若漏气严重,较远处都可听到。

(3)试:可用肥皂水或洗洁精加水涂抹在燃具开关、燃气阀门和管道各连接部位,如有气泡鼓起或连续起泡现象,说明该处漏气。

(4)看:在不用燃气的情况下,查看燃气表数字是否走动;如果表数在走动,说明有漏气的地方。

(5)测:有条件的,可使用专业的燃气检漏仪检漏。

注意: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漏气。

2.燃气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1)切断气源。

●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有漏气时,应迅速关闭天然气管道灶前阀、液化气气瓶阀门(角阀手轮、直阀调压器手柄)。熄灭一切火种。

●如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应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防止电火花引发燃气爆炸。如天然气管道表前阀在户外的,应关闭天然气管道表前阀。

(2)打开门窗。轻开门窗,让空气流动,让漏出的燃气散发到室外。

(3)避免火源。严禁触动任何电器开关或使用室内电话,因为启动和关闭任何电器(如电灯、风扇、抽油烟机、排气扇、空调、电闸、门铃、冰箱等)、与燃气热水器联动的水龙头、有线与无线电话,都可能产生微小电火花,导致爆燃。家中如有冰箱,当冰箱的压缩机自动启动时,同样也会引起爆燃。

(4)疏散人员。迅速疏散漏气房间内的家人,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5)撤离现场。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

(6)室外报警。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抢修抢险电话,出现人员受伤或窒息的,还应拨打120急救电话。

(7)初步处置。按燃气公司的电话要求处置。漏气量不大时,可用湿毛巾把漏气处裹紧固定;漏气量较大时,等待燃气公司的抢修抢险人员前来处置。

(二)燃气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一旦发生燃气着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做到“先断气,后灭火”。

(1)切断气源。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灶具开关、燃气表开关或者立管表前阀、液化气瓶角阀或直阀调压器)。

●如果发生灶具漏气着火,且火势不大的,只需把天然气管道灶前阀、液化气角阀或直阀调压器开关关闭,一般会自行熄火。

●如果燃气阀门附近有火焰,可用湿毛巾、湿衣物包手,尽量关闭燃气阀门。

●当天然气管道灶前阀关闭失效时,可关闭天然气管道表前阀。

(2)电话报警。在没有燃气泄漏的地方,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电话及燃气公司24小时抢修抢险电话求援。

(3)疏散人员。迅速疏散家人、邻居,阻止无关人员靠近。

(4)尽量灭火。在消防人员及专业人员未到达前,有条件的尽量灭火。

●有条件的,可用灭火器喷射火焰根部灭火;没有条件的,可用湿棉被扑打火焰根部灭火。

●如果是气瓶与角阀连接处着火,或火太大无法关角阀、或因火大使角阀开关失灵,有条件的可用水浇瓶降温,先迅速用湿棉被去扑灭火焰,再设法包扎阻漏。

●如果发生液化气灶具、连接软管、减压阀部位漏气着火,火灾不能扑灭的,可剪断胶管(出口流量增加,减压阀过流保护启动),把气瓶移到室外安全空旷的地方。

●处置过程中应谨防将液化气气瓶碰倒,倒地气瓶将导致液态的石油气直接泄漏,引发爆燃;还应谨防气瓶被火烤的情景,防止气瓶受热膨胀,出现瓶体破裂,导致事故扩大。

●处置无效或不敢处置的,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等待消防人员或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处置。

(三)燃气窒息应急处置措施

1.打开门窗。燃气泄漏后,如有人窒息,应立即打开门窗,让空气对流。

2.转移窒息者。将窒息者转移到新鲜空气流通的地方,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

3.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迅速送往医院。

(四)一氧化碳中毒应急处置措施

燃气具燃烧不充分时会产生一氧化碳,在密闭空间(如暗厨房、浴室)使用燃气具时,可能出现人员一氧化碳中毒。发现有人一氧化碳中毒,应及时妥善处理:

1.转移。应迅速将中毒者抬到新鲜空气流通的地方。

2.检查。检查中毒者呼吸道是否畅通,发现鼻、口中有呕吐物、分泌物,应立即清除,使其自主呼吸。对呼吸浅表者或呼吸停止者,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3.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迅速送往医院。

四、燃气使用禁忌

(一)严禁使用多种气源。已通管道天然气的房间,不得再使用其他燃料,如瓶装液化石油气、煤等。

(二)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具的周围堆放废纸、塑料制品、干柴等易燃物品或存放汽油等危险品。

(三)严禁在燃气管道、软管上牵挂电线、绳索或悬挂物品。

(四)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如需改动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并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

(五)严禁占压、覆盖燃气管道设施。

(六)严禁购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和烟道式热水器。

(七)严禁将设有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具的房间改做卧室、客厅、休息室、卫生间。因为如果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具损坏,漏气不易被觉察,有窒息、火灾、爆炸等风险。

(八)严禁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各类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

(九)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十)严禁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盗用、转供燃气。

(十一)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和燃气表箱。

(十二)严禁将室内燃气管道作为接地导体或电极。

(十三)严禁明火试漏。

(十四)严禁使用黑气瓶(来源不明的、无证经营的、无企业标识的)、超期检验超期或报废的气瓶、YSP118/49.5或YSP118液/49.5气瓶。

(十五)严禁拆开修理液化气角阀和调压器。

(十六)严禁倒出处理液化气瓶内残液。

(十七)严禁用火、蒸汽、热水、电加热带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十八)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单间出租房等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1术语定义,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十九)严禁在室内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如:燃气取暖炉)。这种设备在消耗燃气燃烧的过程中,会大量消耗居室内的氧气,同时燃烧后的废气也会直接排放到室内,取暖的时候用户往往都会紧闭门窗,这样室内就相当于是一个密闭的空间,人在这种环境下,极其容易因缺氧或一氧化碳中毒窒息甚至死亡。

五、装修注意事项

(一)在装修前,咨询燃气公司了解燃气管道和设备的准确位置,确保装修设计不会干扰到燃气系统的安全。

(二)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如需改动燃气管道,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并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

(三)装修时,切勿包燃气管、包燃气表,否则,封闭空间内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爆燃。

(四)确保燃气管道和设备有明显的标识,避免在燃气管道上方放置重物,以免造成管道变形或损坏。

(五)勿将厨房装修成暗厨房,如厨房没有设窗、或窗户没有直接对着室外、或窗户面积过小。

(六)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与卧室隔开。

(七)燃气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得低于10cm。当墙面有易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难燃材料。

(八)勿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浴室内,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并确保废气完全排出室外。安装燃气热水器时应注意仔细分辨进出水接口和进气口,避免燃气管入水,影响用气。

(九)不得擅自开通天然气。

(十)在更改房型结构时,禁止将有燃气设施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浴室和卧室,有燃气设施的室内严禁形成密闭空间。

六、燃气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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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规则,安全规范使用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购买燃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对操作维护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维护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管道燃气用户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二)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四)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用储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五)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六)在同一用气场所安装两套供气系统或者使用两种以上燃气;

(七)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居民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也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检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经检定,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内的,由居民燃气用户支付检定费用;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的,燃气费实行多退少补,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检定费用,无偿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确定燃气管道设施具体位置,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修瓶阀等附件;

(二)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办公、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四)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或者拨打电话;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使用异常时应当按照安全用气指引进行应急处理,并在安全条件下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鼓励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物联网燃气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带螺纹接口的燃气燃烧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等,提高燃气使用的安全性。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七条  鼓励燃气用户投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燃气经营企业代收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责编:车军霞
审校:车军霞、陈晓曦、吕燕珊、何绮华、温秀妍
编辑:佛山新闻网 吴婷婷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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