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自行车!广东拟规定:最高罚款1000元!

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

拟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
针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提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立即整改。
违反规定放置电动车及其电池,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或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区域已经粘贴禁止停放、充电标志,依然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的,视为拒不改正。




审校:宋超、何丽华、鲁帆、杨诗雨、闵莘、朱广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