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大沥一商户被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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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地址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
严查!严管!加大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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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大沥市场监管所、信用风险监管股
编辑:潘汶蔚
校对:蔡小玲、黎小文、李颖敏
监制:吕燕珊、张秋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