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近日,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员工高某、刘某、吴某在使用电焊进行焊接机械作业,经现场查证核实,高某、刘某、吴某三人均没有取得焊接和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进行电焊焊接作业的资格。
针对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法律法规】
被处罚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以肆万伍仟元(¥45,000)罚款。

【普法时间】
应急管理部10号令已正式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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