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 | 守护自然资源,共绘和谐居住蓝图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05-24 20:21

在这个繁花似锦的五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携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带您走进法律的绿意世界。我们不仅探索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智慧,还将通过两个生动案例,揭示《民法典》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守护我们的居住权益,让法律的温暖与力量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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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自然资源的绿色约定

《民法典》以其深远的视野,在总则及物权、侵权责任等章节中精心布局了150余条与自然资源紧密相连的法律条文。《民法典》不仅巩固了不动产登记的基石,还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保护、土地征收等关键领域制定了详尽规范,为自然资源部门执行“两统一”职责提供了清晰的法治路径。

新增的居住权制度(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如春风拂面,为用益物权领域带来了清新变革,为多样化的居住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每一个家庭的居住安全与和谐。

而“带押过户”的革新举措(第四百零六条),恰似开启便利之门的金钥匙,开启了房产交易登记的新篇章。我市已全面推行这一政策,涵盖一手房与二手房,不动产登记机构携手30余家银行,极大地促进了房产市场的流畅运作,为房产交易市场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与安全性。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篇章中,《民法典》更是高举绿色大旗。设立专章明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不仅对违法者施以惩罚性赔偿,更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确保地球家园的每一处创伤都能得到妥善治疗。

《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典籍的革新,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强音。《民法典》以其全面而细致的规定,展现了法律对人民福祉与地球未来的深切关怀。让我们携手,于法治的蓝天下,共筑绿色家园的美好未来!

正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资源,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每位公民和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在佛山,我们见证了《民法典》如何转化为行动的源泉,滋润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土地的合理规划到保护自然资源, 从政府机构到寻常百姓家,法律的引导让发展与保护并行不悖,法律的力量正引导我们共同绘制出一幅幅美丽的生态画卷。

通过《民法典》的指引,我们学会了在尊重自然与促进发展中找到精妙的平衡点。每一条法律条文,都是对未来的投资,确保我们的孩子能够继承一个更加繁荣且可持续的世界。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邀请每一位市民成为自然资源的守护者,将《民法典》的精神融入日常,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一份贡献都是为地球编织绿意的经纬,共筑我们生生不息的生态家园。

别忘了,您手中的《民法典》不是一部冰冷的法典!《民法典》承载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实现途径,我们可以让法律的温度传遍社会的每个角落。加入我们,让我们一起探讨如何更好地运用《民法典》,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居住和谐,共创那个既绿色又充满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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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居住权益的守护

我们见证《民法典》如何在现实冲突中彰显公正与温度,无论是保护居住宁静、免受商业活动侵扰,还是确保老年人享有稳定居住权,每一个案例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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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业主擅自“住改商”后,利害关系业主可要求排除妨害——徐某某诉中国联通上饶市分公司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当居住的宁静遭遇“住改商”的挑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挺身而出,成为居民权益的坚固盾牌。在上饶市某小区,未经同意的“住改商”行为被法院判定违法,要求恢复房屋住宅用途。这不仅是一场胜利,更是对所有居住环境安宁的坚定捍卫。

1.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中国联通上饶市分公司未征求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其购买的位于广信区旭日南大道某小区的201室房屋交由被告中国联通广信区分公司用作无人值守机房,用于汇聚市到县的所有通信业务,以及广信区所有移动通信、宽带、企业客户专线等业务。2021年5月27日,原告徐某某身为202室业主,认为案涉机房运转产生噪音、辐射等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排除妨害,拆除位于案涉房屋的光纤、宽带传输设备,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

2.裁判结果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两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是将该房屋作为住宅用以居住,而是作为机房进行使用,该行为改变了案涉房屋的住宅用途,构成“住改商”,且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将案涉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遂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拆除案涉房屋内的光纤、宽带传输设备,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宣判后,两被告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该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形下,业主“住改商”后,利害关系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部分业主随意将小区住宅变更为商业用房,既带来安全隐患,又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由此引发大量纠纷。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住改商”行为作了限制,要求同时满足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两个条件方可“住改商”。本案中,两被告在未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居住用房改造成通信机房,属于典型的违法“住改商”行为。该机房24小时不间断运转,产生噪音、辐射等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原告等利害关系业主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私自“住改商”的行为违法,要求两被告排除妨害,将案涉房屋恢复到住宅居住的原有属性,是对“住改商”行为的有力规范,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宁的鲜明态度,对于规范“住改商”行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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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依法保护老年人居住权——徐某道与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

在中山市,法律的温情在一位老人与继子的居住权纠纷中展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首次确立的居住权制度,让徐某道的晚年居住有了法律的保障。通过法院的调解,不仅解决了矛盾,还确保了老年人的基本居住权利,传递了法律的温度。

1.基本案情

徐某道与梁某威系继母子关系。梁某威的父亲于2007年购入中山市三乡镇涉案商品房。2011年,梁某威的父亲与徐某道登记结婚。2014年,梁某威的父亲去世。同年,徐某道与梁某威签订关于涉案商品房居住权的协议,约定在未取得徐某道同意的情况下,梁某威不出售该商品房,徐某道可在该商品房内居住至百年归老,后徐某道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19年,涉案商品房变更登记至梁某威名下。2021年2月,徐某道以担心日后梁某威出售或抵押房屋,其居住权没有保障,且梁某威不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道享有该商品房的永久居住权,梁某威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2.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道与梁某威之间系继母子关系,身份关系比较特殊,而且双方之间感情基础和信任基础较为薄弱,日常交往较少。双方虽然就涉案商品房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在居住权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多次争执,梁某威拒绝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双方矛盾历时多年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且矛盾日益加深。考虑到双方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关于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法院认为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是调解结案。为此,法院积极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消除双方顾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梁某威确认徐某道对涉案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同意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梁某威作为产权人可以定期察看房屋状态,但察看前需与徐某道提前沟通。2021年4月28日,法院出具调解书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3.典型意义

《民法典》首次规定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对于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建立我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居有其所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依法适用居住权制度,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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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互动:您的权益,您来守护

了解了这些真实案例,您是否对《民法典》有了更深的认识?我们诚邀每位市民,成为绿色行动的一份子,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见解或故事,让我们在交流中一起成长,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和居住和谐!

《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更是我们行动的灯塔。在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居住和谐的维护上,《民法典》以法律的力量,织就一张张守护网,确保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为了我们共享的蓝天绿地,让我们行动起来,携手《民法典》,共创和谐、绿色的社会环境!

佛山自然资源编辑小组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江西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佛山新闻网黎晓莹
审校:佛山新闻网李达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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