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造假”被纳入党纪处分!这些知识你get到了吗?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及统计造假的纪律处分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共有两款:第一款是进行统计造假,第二款则是对统计造假失察。

“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
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统计数据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为做好《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贯彻落实工作,统计部门将坚定不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坚决防治统计造假、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