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擅自砍伐树木、破坏绿化的行为违法!
明城发布 2024-05-23 21:51

近日,明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高明大道沿线有多处绿化遭到破坏。经现场察看,执法人员发现是有人使用刀具对沿线多处大红花拦腰砍断,现场地面留下断枝。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迅速锁定当事人罗某。罗某认为原来的绿化枝叶生长得过于茂盛,遮挡视线,因此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断了这些绿化植物。

罗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九项“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该当事人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会再犯类似错误。执法部门将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明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破坏绿化。如确需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保城市绿化环境不受破坏。

下一步,明城镇综合执法办将继续加大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行为,如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破坏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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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2023年11月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

(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

(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三)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按照《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明城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明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编辑:曾锦峰

审校:何菘、陈建红、李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