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引导社会组织有序退出的工作指引》出台
佛山民政 2024-05-23 21:03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社会组织结构布局,防范化解社会治理重大风险,推动名存实亡、脱离现实需要或内部治理混乱的社会组织有序退出。近日,佛山市民政局结合佛山市社会组织实际情况,出台了《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引导社会组织有序退出的工作指引》。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引导社会

组织有序退出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社会组织结构布局,防范化解社会治理重大风险,推动名存实亡、脱离现实需要或内部治理混乱的社会组织有序退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并借鉴有关省、市相关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退出工作指引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可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引导其退出:

1.业务主管单位以合适理由提出撤销或注销登记的;

2.社会组织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4.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

5.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7.正在被立案调查涉嫌违法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9.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其他情形的。

二、主要退出途径

1.主动申请注销登记;

2.特殊程序条件申请注销登记;

3.其它情形注销登记。

三、主动申请注销登记

信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结,没有剩余财产或剩余财产已捐赠完毕的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适用日常办理注销程序申请退出或重组退出。

(一)一般退出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自行提出注销的,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再提出注销,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并指导其进行注销登记;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督促并指导其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业务办理流程:

参照佛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注销办事指南有关要求办理注销(可关注“佛山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下载办事指南)。

(二)重组退出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解散、分立、合并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并指导其与同类型社会组织兼并重组后,原社会组织需办理注销登记退出手续;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督促并指导其与同类型社会组织兼并重组后,原社会组织需办理注销登记退出手续。

业务办理流程:

1.由社会组织自行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一是依章程履行内部程序。由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对原社会组织合并到同类型社会组织事项进行表决;二是同意合并表决通过后,再进行社会组织退出并注销登记事项表决;三是表决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按照社会组织一般注销登记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2.社会组织因客观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可以通过召开理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后再执行注销登记手续。

四、特殊程序条件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因现有会员数量不符合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议,无法做出注销决议;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清算材料完成注销登记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通过特殊程序申请注销退出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特殊程序条件申请办理。

1.公告拟注销事宜。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它有关负责人成立注销清算小组,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社会组织申请注销会议,形成会议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我市区域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天。

因特殊原因无法召开相关会议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在我市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无法召开申请注销会议的公告,视为履行民主程序,公告期为20天。

2.出具书面承诺书。公告期满后,按照章程召开有关会议,需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过程中社会组织因财务账簿资料丢失等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审计清算的,应事先进行登报公告或由相关负责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3.其它特殊情形处理。对于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注销,或者账面资金不足于支付清算期间费用,且需要进行清算审计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清算审计。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不履职合法有效证明后,经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推选出另一负责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或指定其他负责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4.按规定处置剩余财产。正常完成清算审核15天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处置剩余财产。如有剩余财产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管下,按照国家规定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或公益类的社会组织,并在我市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政府门户网站就剩余财产处置事项进行公告。没有剩余财产的社会组织无需履行该程序。

5.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批复、承诺书、剩余财务产处置有效证明等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同意申请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资料。

五、其它情形注销登记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再提出特殊程序注销申请:

1.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的;

2.涉及仲裁、诉讼的;

3.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相关协助执行通知、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形的;

4.清算工作结束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社会组织有剩余资产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剩余资产处置方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将方案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5.已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开展其他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符合上述所述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出注销申请。

六、异议处置

社会组织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不适用申请的,应终止注销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注销后续

按照有关规定,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各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原创编辑 | 佛山民政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