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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
非法改装电动车鞍座、遥控器......
大沥已有人被处罚三万元
并没收违法电动自行车



目前,大沥正严厉打击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问题
对非法销售、非法改装
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

案例一
非法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
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
2024年2月,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有“高压版48V40Ah(1920Wh)ND48V14ES“的动力锂电池组产品2组,均使用旧电池电芯组装而成但未张贴“再利用产品”的相关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3年11月,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放电”“过充电”项目不合标准的动力锂电池组(规格型号:60V 55Ah)10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电池并销售
2023年7月,大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和鞍座与该车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了解,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自行改装,将短鞍座更换为长鞍座,并将原装电池拆除,换上购买的天能牌电池后,对外销售营利。

当事人购买电动自行车后自行将短鞍座更换为长鞍座和将原电池拆除安装购买的天能牌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大沥镇人民政府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600元、没收1辆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并销售
2023年2月,大沥镇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与该车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了解,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自行改装,将短鞍座更换为长鞍座后对外销售营利。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涉嫌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大沥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元、没收1辆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控制器
2023年1月,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外卖车专用控制器是假冒厂名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
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没收非法财物,外卖车专用控制器8个的行政处罚。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三部门印发《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详情→),其中规范条件从企业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与管理、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等七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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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南海市场监管、工信微报
编辑:关曼彤
校对:蔡小玲、黎小文、袁迪
监制:吕燕珊、黎昭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