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提交燃气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涉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提交按照防水标准制定的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六)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需提供该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料(没有委托装饰装修企业的,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由装修人自行承担);(七)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八)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还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申办施工许可证的手续请向工程所在地镇(街道)工程建设报建窗口咨询和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中心公示装饰装修工程申报登记的有关流程和审核时间,并应在公示的审核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情况及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装修人,不得故意延长审核时间。凡未经申报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禁止装修人实施装饰装修活动,禁止装修材料(器材)、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人办理完装饰装修工程申报登记手续后,应及时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手续,并与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九)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不违规装修承诺书》(详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七)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擅自进行改建、加建、搭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或虽已取得城乡规划许可但不按图施工,进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八)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十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十三)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正常采光、通风;(十四)从高空抛洒和丢弃装修垃圾,将装修垃圾倾倒在生活垃圾投放处或随意堆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将水泥、砂石等装修废料倾倒在排水管道中等一切乱丢装修垃圾的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或有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举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做好书面记录;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电话告知有关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属地镇(街道)的综合执法和城建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底应将巡查及劝阻、制止记录汇总成台账,报送属地综合执法部门并抄送属地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有关要求履行劝阻、制止和书面报告职责的,我局将根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来源:顺德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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