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居民区、城中村等自建房、商品房的拆除、改造(装修)、建设所产生的五类建筑垃圾原则上均需按照《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办理排放证。我办考虑到自建房排放量少、周期短的特点,并结合市局的运输备案程序,现向市民提供三种排放建筑垃圾备案办理办法。对于非法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业主,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本告知书所指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按类型可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排放”指弃置建筑垃圾,“受纳”指接收建筑垃圾(分为渣土回填和综合利用)。
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可渣土回填、可综合利用)。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可综合利用)。 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可综合利用)。 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可综合利用)。 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综合利用)。
提供两种资质查询方式与三种备案办理办法:
资 质 查 询 方 式 一 :市 民 可 登 录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局 管 网 (https://www.shunde.gov.cn/cgzf/),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搜索栏输入行政许可公示(城市管理类),点击查询企业信息。 资质查询方式二:前往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利用佛山市建筑垃圾智能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距离最近的运输企业与受纳企业。第二步:联系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车队),如找不到,可根据前文提供的两种资质查询方式查询。第三步:运输企业(车队)联系具有建筑垃圾受纳资质的工地并签订三方合同(渣土联系常规回填工地;水泥头、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联系综合利用企业),如找不到,可根据前文提供的两种资质查询方式查询。 第四步: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小规模)核准备案登记表》交给物管、居委会、村委会。该表由镇(街道)综合执法办每天收集,核实合同真实性并提交系统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综合执法办、物管(居委会、村委会)各执一份。 第二步:联系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车队),如找不到,可根据前文提供的两种资质查询方式查询。 第三步: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自建房业主与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后,由该运输企业往佛山市建筑垃圾智能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车辆临时备案(运输备案)。 微信小程序搜索:顺德区建筑垃圾运输联单(需要与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受纳企业签订合同),按要求填写即可。
第一,为躲避检查,往往采取偷运的方式,渣土车辆严重影响社区、城中村的老人、儿童安全;第二,非法排放往往夜间施工,产生大量噪音,影响居民休息;第三,处置不当的排放、运输,容易带泥上路,沿途洒落垃圾,严重影响市容卫生;第四,非法受纳不当填埋物,容易造成附近地基不稳,遇强降水易发生塌陷,影响附近建筑安全。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各位市民朋友发现非法排放、运输、受纳或渣土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洒建筑垃圾等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可第一时间向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反映,此外,也可直接拨打12345热线反映。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小规模)核准备案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