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今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与淼小法一齐以案例的形式学习更多民法典的知识吧!

一、租房租到甲醛房,怎么退?
朱某毕业后租房,一次性交付3个月租金及押金。朱某用试纸测试,发现甲醛浓度超标,于是要求房东退房、退租金以及押金。房东拒绝朱某的要求,提出可以更换房间,且提供新的报告证明房子符合居住条件。朱某追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房东退还朱某租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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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案件评析

《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皆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房屋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情形,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朱某已告知被告房屋存在甲醛浓度超标的情况,其无法入住。房东委托公司检测时,案涉房屋的状态是无人居住的状态。鉴于被告未能按约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存在根本违约,且朱某也未实际入住。房东应返还全部租金、押金。
二、反驳“差评” 不能侵犯隐私
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法院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公众号文章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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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案件评析

评价机制在网络消费领域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消费者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应予保护。经营者对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经营者公开回应消费者“差评”时,应注意不得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本案中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商家为了澄清“差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三、婚前告知婚后复发 婚姻不撤销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王某告知李某自己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已治愈。某日,王某冲到马路中间怒骂他人,辱骂自己父亲,李某认为王某并未痊愈,故诉至该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法院驳回李某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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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件评析

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在结婚前要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李某认可王某在婚前已告知其曾患过精神分裂症,但已治疗痊愈。因精神类疾病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即便治疗痊愈亦还是会有复发的可能,对于该类疾病“治愈”的理解不应限于完全不复发,故在婚前被告已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并未隐瞒其曾经患病的事实,不符合法定撤销婚姻的情形。
四、死者名誉受保护,侵权要赔偿
林某在微信群中发送死者韦某某的图片,随即在该图片下方发送语音,语音的内容为“你们请看某人的下场,伤天害理,天地不容”、“这叫做喊天天应喊地地灵,天杀地杀,不是人杀”。韦某某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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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及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件评析

本案林某在微信群中发送死者韦某某的图片,随即在该图片下方发送语音,语音的内容为“你们请看某人的下场,伤天害理,天地不容”、“这叫做喊天天应喊地地灵,天杀地杀,不是人杀”,该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死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已构成对死者的名誉权的侵害,家属作为死者的父母、配偶、儿子有权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规定,林某应立即停止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并在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即在微信工作群中赔礼道歉。
五、劝酒需谨慎 出事要负责
杨某系某公司的员工。公司在召开公司年会后组织员工到某苑餐厅聚餐,期间,杨某大量饮酒。杨某开始出现醉酒状态,栾某、许某扶着杨某离开某苑餐厅,并陪同杨某在路边等待出租车,杨某已瘫坐在地。栾某向公司负责人请示解决方法,负责人要求将杨某送回公司休息,后来担心出事,才将杨某送至医院。由于抢救不及时,杨某不治身亡。杨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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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菅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评析

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聚餐活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危险的预防、控制以及救助等多个方面提供安全保障。本案中,第一,某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向参与聚餐的员工提供酒水,对聚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醉酒情况,负有注意和警示义务,然而杨某聚餐过程中大量饮酒,某公司并未及时劝阻提醒。第二,某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于醉酒员工负有照顾和救助义务,然而在杨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某公司并未及时采取送医就诊等合理处置措施。第三,根据查明事实,杨某出现醉酒状态,并在离开餐厅后打车过程中一直瘫坐在地,失去自控能力,某公司不仅未及时将其送医醒酒,反而安排员工将其送回工作场所,后来才送至医院,延误了救治时间。某公司未完全尽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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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塘司法所
编辑:郑嘉欣
审校:陈楚强、刘钊文、李敏君、王梓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