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背调”不通过被辞退,冤不冤?人社普法知多D
佛山人社 2024-05-14 19:39

近日
“入职两年,领导终于把账号交给我了”
这句话配上一只跳着魔性舞的小猫
“00后运营上岗”这个梗
在网上火爆出圈!

看到各官方账号都集体“整活”
“佛山人社”也不例外
决定把公众号账号
交给我这个“00后”小编!

上手第一天
小编这就给大家科普一些
“打工人”必看的法律tips!
下面,我们就从一个真实的案例开始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1.确认佛山某科技公司与代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驳回代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某科技公司

应否支付其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金呢?

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案件解析

本案审理法院认为,判断佛山某科技公司应否支付代某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金,关键在于认定佛山某科技公司解除代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本案中,佛山某科技公司招聘的职位为外贸部经理,在不了解应聘者的详细情况下,毕业院校及学历等信息对其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代某入职时填写的教育经历与其真实教育背景不一致,且工作经历亦有不实之处,足以误导佛山某科技公司的招聘决定行为。且代某入职后的工作情况也表明,其确实无法胜任该职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应聘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劳动者履行诚信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应有体现。另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属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辞退权的法定事由。因此,代某以欺诈手段使佛山某科技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故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佛山某科技公司与代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佛山某科技公司无需向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延伸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承担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是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订立劳动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所产生的义务。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的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对方信息需求的义务,用以保障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考虑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议价能力的差异,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劳动者只负有被动告知义务,且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有义务告知的信息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然而,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是一种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基本身份信息,比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具有识别劳动者的重要作用。与用人单位承担的缔约告知义务不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工主体,对员工的入职信息也负有审核的管理责任。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应以双方过错大小来确定。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用人单位在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基础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劳动者应当为其欺诈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诚实守信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实践中,求职者的学位、学历和工作经历往往是用人单位给其安排职务和支付薪金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凭借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劳动者以虚假求职信息误导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不能反映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赋予用人单位据此行使即时解除权辞退不诚信员工,向社会传递了诚信求职的理念,维护了就业市场的公平、和谐、稳定。

在求职过程中

为了让自己“脱颖而出”

不少求职者对自己的简历进行包装

但包装过度
可能会断送你的职场之

公司会对求职者做背调

对其职业信息进行全面考察

在此

人社君温馨提醒广大求职者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树立诚信求职的意识

在面试中如实告知企业基本情况

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在职场中以诚信赢得尊重

编辑|佛山人社微信编辑小组

我就知道你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