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 学习条例 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任或者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佛山机关党员红 2024-05-06 21:33

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2020年1月退休。2020年6月,张某出资100万元入股该县某某有限公司,占股20%,并以朋友李四名义代持。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张某获得公司营利款共计90万元。2023年12月,张某违反廉洁纪律,退休后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被予以党纪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任或者从事营利活动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依照规定应受党纪处分的行为。

所谓的“从事营利活动”,主要是指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或者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各种以获得利益为目的的经营、生产、管理活动。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中共佛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佛山机关党员红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