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陈某等12名申请人是佛山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员工,从事运营总监、教育教培等相关工作。2023年8月,佛山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始停止对外营业;随后,公司发出公开信通知员工即日起将无法复工,但对于申请人2023年7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未能给出明确的处理方案。为此,王某、陈某等12名申请人在与佛山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同年9月前来佛山市松高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松调”)就上述诉求申请调解,并向本中心提供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某联系方式及住所信息。




鉴于本案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较大,加之某某公司停业等多种因素,调解员迅速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渠道尝试,均没有与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李某某取得联系。调解员立即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并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陈某等11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2万余元。
而申请人王某分别申请了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出具开庭通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某公司向申请人王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裁决作出后,公司仍没有履行支付义务。

劳动监察依法立案处理,但某某公司拒不配合调查,劳动监察大队按照法定程序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



申请人王某及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先生、赵律师如约前来本中心参加现场调解。调解员分别向双方阐明调解纪律和秩序,并就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告知。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针对王某提出的诉求耐心地向某某公司进行询问,并认真听取某某公司的反馈意见。同时对王某提出的质疑,劝导李先生、赵律师给予正面的答复。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围绕个税补缴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展开,调解员引导王某拿出个税缴纳差额的依据材料,然后双方进行详细核对。王某对于个税问题的态度是愿意给公司一个合理的时间核实,公司代表提出实际经营人掌管公司财务,等李某某出来后一次性核对处理。
随后,赵律师称公司部分人去到李某某家损坏大门,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到公司搬走公司财物,甚至拆除公司空调,对于此事想一次性解决。王某听后表示此事均与自己无关,为了自证清白可以现场立即报警。
此时,双方情绪明显过激,调解气氛十分凝固。
1、某某公司及实际经营人对法律认知的不足,曾拒绝配合处理王某的欠薪问题,导致王某的情绪从调解开始就是敌对状态;
2、王某作为多年从事教育行业,并拥有大量粉丝的资深网红,此前已经在各大网络平台发布关于此次纠纷的内容,并且有较高的讨论度;
3、某某公司希望王某删除平台上所有关于此次事件的言论及视频,王某认为公司限制了其自由言论权,导致协商过程僵化。
4、某某公司聘请的赵律师对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了解不深,导致某些用词不当,调解过程中进一步加深王某对公司的偏见。


在背对背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视角出发,明确某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现实情况迫切需求方面进行劝导。
最终,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先生、赵律师在调解人员耐心解读法律法规和细心劝导后,从法理与情感上都意识到工资、社保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保障;经济补偿金更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失业后的补偿;代缴个税等这些都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损害财物可以依法报警立案程序处理等。
另一方面,调解员耐心疏导王某的焦躁情绪,让其就目前的形式做出利弊分析,王某在得知法律法规对其充分保护,调解员公平公正为其考虑的情况下,王某的情绪得到缓解。
调解员抓住契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向各方耐心解释及劝导,最终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诉求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补贴、个税缴纳、代为保管教具、谅解书、网络不实宣传等在当日17时达成最终的共识。该协议书由某某公司的委托赵律师起草,但是在协议书上的用词双方长达2个半小时的拉锯,本次调解工作直至当日20时结束。

经过调解员不断耐心解释法律法规和细心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书,王某于当日一次性收到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补贴及个税差额款项;陈某等11名申请人于2024年3月陆续收到相应仲裁裁决书款项。至此,此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该案的顺利调解,进一步强化了调裁审衔接,有效推动涉众型劳资纠纷诉源治理,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时间,促进劳资纠纷高效化解,为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随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双减”政策的落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机遇与风险并存,针对转型期内可能出现的劳动合同期限内调岗调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性裁员等劳动争议,调解员提醒:
培训机构确需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先与员工就工作内容和薪资调整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一旦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等情形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入职培训机构时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就岗位、薪资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值得提醒的是,不管发生任何纠纷,都应坚持不信谣、不传谣,审慎核实信息来源、辨别信息真实性,并及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丨佛山市正和调解中心
编辑丨陈君玉
校对丨梁宇聪
审核丨庞维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