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庄镇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梧村西围工业区大道某装饰材料厂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运作。
对此,相关部门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认定,上述装饰材料厂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等事实,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就是检测气体浓度泄漏报警的仪器。生产过程中,当可燃或有毒气体发生泄漏,且气体达到爆炸或中毒的浓度时,报警器就会发出报警信号,并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意识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等安全设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作,从而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