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星人是人类忠诚的朋友
是养犬人心中的重要家庭成员
它们给人带来愉快、活力和希望
给我们增添了许多生活乐趣

然而
部分种类的犬只生性凶猛、攻击性强
对犬主和他人存在人身安全风险
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屡有发生

案例分析
汪
具体案例
2011年6月,周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酱醋厂康海花园小区后山的空置房旁修建了五间简易犬舍,并饲养二只杜高犬(属该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饲养犬只的房屋年久失修、不牢固,周某未进行维修加固且夜间无人看守。2013年5月26日晚,周某给二只杜高犬喂食后,将两个简易门的插销插上。次日早上6时许,两只杜高犬逃窜至小区后山,将上山晨练的被害人陈某某咬伤倒地,并反复撕咬致其受伤后死亡。
审理法院认为,周某因管理不善致其饲养的杜高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犬只)咬伤被害人陈某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汪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中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为何受害人也有过错,仍要饲养人、管理人担全责?这是因为,比起一般的犬只,烈性犬有更高的人身危险性,作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承担更多的警惕义务和管理责任。况且,违规饲养已是“有错在先”,如果再区分过错情形让他人分担责任,很容易从“源头”上疏于对烈性犬的管控。


爱宠外出请遵守规定
北滘镇呼吁各位市民群众要对照佛山市烈性犬名录选择允许饲养的犬只,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对自己的宠物负起责任,做好犬只的训练和保护工作,防止它们伤害他人,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同时,提醒各位市民在外不要随意逗弄动物,共同防范动物致损事件发生。
下阶段,北滘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的执法力度,提高违规成本,推进文明养犬,共筑和谐社区。
佛山27种烈性犬名录:

西藏獒犬、比特斗牛梗犬、日本土佐犬、巴西非拉犬、阿根廷杜高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重庆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意大利卡斯罗犬、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斯塔福梗犬、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犬、凯丽蓝梗犬、罗威纳犬、杜宾犬、拳师犬。

来源:北滘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编辑:石皓琳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