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危房”这些安全责任你知道吗?
在大良 2024-04-19 19:00

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消息称:4月10日,包头市一居民自建房在装修改造过程中院墙坍塌,导致3人死亡。

@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常见的危险征兆要引起重视。

征兆一:地面突然下陷、空鼓或裂缝突然加大;

征兆二:承重柱、梁、板或者墙体出现严重裂缝,并且持续发展;

征兆三:承重柱、梁、板或者墙体产生过大的变形,木构件或连接部位严重腐朽或已被白蚁蛀蚀;

征兆四:墙体或天花板的批灰层突然大面积剥落、脱落;

征兆五:房屋突然发出如“劈拍声”“喳喳声”“爆裂声”等异常声音。

@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危房”这些安全责任你知道吗?

“危房”即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严重危害。
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房屋安全责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修正)的规定: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违反上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请切记: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D级危房居民应立即撤离危险房屋。

来源:大良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