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一线 | 私设暗管偷排?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佛山生态环境 2024-04-18 20:03

为深入推进水环境全流域强统筹大兵团分层次治理,严厉打击工业废水违法排放行为,提升重点河涌湖库水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佛山市打击非法排放工业废水专项执法工作方案(2023-2025年)》,聚焦水质改善和黑臭水体治理,以打击工业废水违法违规排放行为和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为重点,集中力量持续开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实施精准执法,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即日起,“佛山生态环境”公众号开设【治水一线】专栏,对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废水执法动态、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宣传。

案件1

2024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百丈一家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排放废水中重金属镉超标3倍以上、锌超标10倍以上,该企业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环保设备管理人员2人均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2

2024年4月8日,勒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发现勒流港口路某金属企业生产废水处理环节多项数据异常,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继而查获该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工业废水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私设管道,并对该公司涉嫌利用私设暗管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四)(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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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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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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