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违法加班!北滘撑起劳动者健康“保护伞”
魅力北滘 2024-04-18 19:09

企业违法安排员工加班?严查!

北滘撑起劳动者健康“保护伞”

近期,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监察股到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简称“违法加班”)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立即对涉事企业的用工台账、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开展审查,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谈话。

根据现场调查,确认涉事企业因生产交付和人员紧缺原因而违法安排员工加班,个别员工一个月内甚至被安排加班超过60小时,涉事企业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劳动者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法律规定。工作人员随即向企业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涉案企业立即停止安排员工违法加班的行为。

同时,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监察股对涉案企业开展立案调查,调查是否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一并依法处理。

为杜绝或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加班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监察股将持续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劳动者投诉多的企业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行动,违法发现一处坚决处理一处,敬请各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用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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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加班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每天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是建立在双方愿意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加班,更不得以扣除工资、开除、言语辱骂、人身攻击、威逼诱骗等极端方式强迫劳动者加班,否则,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二、违法加班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来源: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编辑:石皓琳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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