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废水直排?佛山一企业被立案查处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乐从监督管理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将其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进行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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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